《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系列解读之八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6-12-02

发挥内外结合的监督合力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系列解读之八

  “要发挥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的有机结合,共同营造良好监督氛围,共同保证党内监督能够真正发挥作用。”11月23日,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做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线访谈时说。

  马森述所强调的,正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六章中关于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相关规定。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二者目标一致。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但仅仅依靠党的内部监督还不够。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完善监督体系,让党内监督和其他监督协调起来,才能更充分地发挥监督合力。

  《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这条规定实际上为有关国家机关、审计机关等监督主体发挥监督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告诉记者,其目的是使这些监督与党内监督形成互补,通过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监督格局,清除监督死角,防止“灯下黑”。

  与此同时,《条例》还对各级党委与有关国家机关、审计机关等外部监督力量之间的衔接配合作出规定。例如,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等等。

  马怀德认为,这意味着各监督主体不仅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还应注意健全沟通协调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实现纪法衔接,打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局面。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党的监督,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

  此次修订的《条例》,则进一步将“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纳入党的制度规范。

  “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相互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关系,决定了民主党派在开展外部监督过程中责无旁贷、义不容辞。”河南省监察厅副厅长、九三学社河南省委常务副主委孙运锋认为,民主党派发挥监督作用关键要做好“三友”,即做荣辱与共的挚友、肝胆相照的诤友和相互帮助的益友。

  民盟中央工作人员姚远向记者举了民主党派开展监督的一个例子:中央当前高度重视精准扶贫工作,各民主党派都会对某个对口省份的扶贫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今年下半年,民盟中央已经多次派出工作组到河南开展脱贫攻坚民主监督,提出了不少有针对性的建议。

  “除每年全国两会期间政协委员集中提交提案外,日常调研后提出政策建议、参加党外人士座谈会等,都是民主党派开展监督的有效途径。”姚远说,《条例》的相关规定为这些民主监督方式更好发挥作用创造了条件。

  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是外部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必要环节。

  “我们党有严密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那么接受组织和人民监督就天经地义。”习近平总书记的论述铿锵有力。

  从运用“反‘四风’一键通”举报窗口、“‘四风’问题随手拍”等作风监督利器发动群众监督,到巡视过程中充分调动群众监督积极性;从加大对违纪违法和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曝光力度,到利用媒体平台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和警示教育……四年来的实践证明,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舆论监督是有效的,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有利于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要通过制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坚持问题导向,倾听人民呼声,不能回避或抵触监督。”全国党建研究会特邀研究员汪洋说。

  汪洋表示,《条例》向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提出“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的要求,为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创造良好条件,对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规范和指导意义。(闫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