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提出“六不准”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08-09-17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招生管理,2005年教育部明确提出招生工作“六不准”规定,声明对违反规定者将严厉查处,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招生工作“六不准”为: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 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