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坤,男,1955年7月出生,汉族,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人,大专文化,1974年1月参加工作,1992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行政副科职级,2000年3月1日至2002年10月9日,被杭州商学院后勤发展总公司聘为杭州商学院招待所经营责任人。
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查明:(1)2000年3月1日至2002年10月9日,李志坤在负责杭州商学院招待所经营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私刻本单位财务专用章、私开假收据、营业收入不上交等手段,多次侵吞本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702201.5元。(2)2000年3月1日至2002年10月9日,李志坤在负责杭州商学院招待所经营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报临时工名单、多开工资的手段,多次侵吞本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51920元。两项合计:李志坤共侵吞本单位公款754121.5元。2003年5月15日,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3年7月19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定李志坤侵吞公款462219.25元,并依法判处他有期徒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