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确定反腐新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09-10-27

从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确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新罪名。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51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180条第4款(《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201条(《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 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
第22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253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53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2款)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28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2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337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第37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第37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第388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